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二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举一反三
-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乙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 甲、乙、丙、丁四人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丁是有限合伙人。后经协商约定由丁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该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 甲、乙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双方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时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后该企业经营不利,拖欠多名债权人的货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务,应由()。 A: 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 三人重新协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 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D: 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甲、乙、丙3人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乙和丙委托甲一人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和丙的权利包括:()
内容
- 0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1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企业亏损,后该企业经营不利,拖欠多名债权人的货款。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对于企业债务,应由()。 A: A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 B三人重新协商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C: C甲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乙、丙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D: D三人共同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2
甲、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出资比例为5:5,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来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3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是有限合伙人,乙、丙均为普通合伙人,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对内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B: 乙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C: 甲对于合伙事务享有监督权 D: 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 4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成立一个合伙企业,约定委托甲和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那么下列说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