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4-14
    甲、乙、丙三人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后经协商约定由甲全权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其余二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