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取得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相关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是指()
    A: 邮政服务
    B: 电信服务
    C: 现代服务
    D: 生活服务
    E: 交通运输服务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