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1
    老王之子小王,因名下无不动产,年三十又三而未婚。老王有一套一居室,遂与小王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为了解决自身的居住问题,老王与小王约定,老王可一直在该房屋居住至死,并办理了居住权登记(假设我国已建立居住权制度)。后小王将该房卖于小李,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小李持房产证轰撵老王,老王据理力争。则下列说法成立的是:
    A: 在老王与小王间,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后,才可能设立居住权
    B: 因该房屋上已设定居住权,因此小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无效
    C: 王出让房屋的行为效力未定,须经老王同意或追认
    D: 小王出让该房的行为有效,因此老王不得继续在该房屋居住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