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1
    南宋庆元年间,某州发生一桩“杀妻案”。死者丈夫甲被当地州衙逮捕,受尽拷掠,只得招认“杀妻事实”。但在该案提交本路提刑司审核时,甲推翻原口供,断然否认杀妻指控。提刑司对本案可能作出的下列处置中,符合宋代“翻异别勘”制度的规定的是()
    A: 发回原州衙由原审官员重审
    B: 上报中央御史台审理
    C: 上报中央大理寺审理
    D: 指定本路另一州衙官员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