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
汉武帝时期,加强中央集权,为了抑制地方豪强,于元丰五年(前106年)将全国除靠近京师的七个郡以外的地区,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叫十三州部,每州设刺史一名。刺史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置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起到监察郡国的作用。刺史监察对象是地方上的郡国长吏,权利极重,但并不直接处理地方政务。刺史的设置是既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不妨碍地方正常行政的有效措施。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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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刺史制度的变化有以下哪些? A: 刺史变无固定治所为各有驻地 B: 刺史职位高于监察地区官员 C: 垄断上奏权 D: 刺史俸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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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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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的刺史和西汉时期的刺史的差别体现在 A: 刺史不用再亲自进京汇报工作,只须派下属前往汇报即可 B: 刺史在地方上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 C: 刺史需每年八月巡视所部郡国,考察吏治,奖惩官员 D: 刺史纠察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干部,可以直接向皇帝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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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设置刺史,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分部巡行监察。刺举不法。西汉时刺史属于中央派往各地定期巡视监察的官员,还不是地方政府的首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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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与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