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A: 银行
B: 证券公司
C: 地方融资平台
D: 房地产企业
A: 银行
B: 证券公司
C: 地方融资平台
D: 房地产企业
举一反三
- 下列哪类企业可以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A: 银行 B: 财务公司 C: 地方融资平台 D: 房地产企业
- 根据《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下列主体(ABC)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A: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 B: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C: 房地产企业 D: 民营纺织企业
- 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下列()不能作为境内成员企业参加该业务。 A: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B: 房地产行业 C: 被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企业 D: 列入出口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所称境内成员企业是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满足() A: 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B: 非房地产行业 C: 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D: 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应在主办银行建立结算基本账户,主办银行有权了企业的资金运作、经营管理等情况,并主要承担企业所需的信贷资金,主办行包办企业的信贷资金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