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3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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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获得补充分配,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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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公司濒临破产,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可以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此前已进行的分配还可以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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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关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 A: 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 未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C: 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D: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不得申报债权 E: 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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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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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没有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是()。 A: 债权消灭 B: 债权不消灭,但受偿顺序要劣于已申报债权的普通债权人 C: 债权不消灭,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 D: 以上说法均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