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外国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为我国,为保证款项的回收,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请问:①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②对此。晴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举一反三
- 在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承担第一付款责任的银行是( ) A: 议付行 B: 保兑行 C: 开证行 D: 通知行 E: 所有有关银行
- 1、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1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
-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均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问:当F行接到信用证,发现信用证条款不完整,应及时与()联系。 A: 申请人 B: 保兑行 C: 开证行 D: 议付行
- 、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停止装运,否则开证行拒绝付款。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
- 1.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外资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