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在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如果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内未送交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则应认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
A: 之日后连续6日
B: 之日后连续3日
C: 之日后连续15日
D: 之日后连续7日
A: 之日后连续6日
B: 之日后连续3日
C: 之日后连续15日
D: 之日后连续7日
举一反三
- 智慧职教: 根据1991 年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毛重每公斤( )。
- 根据《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除该规则规定的免责事项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货物的灭失,损坏和延迟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事故发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除非()。 A: 托运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珍、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 B: 多式联运经营人证明,其本人或其受雇珍、代理人对规则规定的其他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没有过失或疏忽 C: 收货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珍、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 D: 收货人和托人能够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对造成此种灭失或损失或延迟交付有过失或疏忽
-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交货后()内,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以书面通知送交联运人。
- 按照《多式联运公约》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和诉讼的规定,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一日起算。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 根据《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的定义,“多式联运单证”是指() A: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作为货物凭证及证明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单证 B: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作为货物凭证的单证 C: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 D: 作为货物收据,并凭以在目的港口交付货物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