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信用证中的第一张信用证和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既可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举一反三
- 根据《UCPS00》,对开信用证中的第一张信用证和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既可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
-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 A: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人是第二张信用证(回头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 B: 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是回头信用证的开证行 C: 第一张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回头信用证是即期信用证 D: 两证的金额基本相等 E: 对开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
- 下列有关对开信用证的叙述中,正确的有() A: 两张信用证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B: 双方都向对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 C: 第一张信用证开证行也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 D: 两证可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生效 E: 多用于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中
- 对开信用证的两证金额必然相等。
- 对开信用证指买卖双方同时既是出口商又是进口商,相互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身份开立两张信用证,证额相等或大致相等,当另一张开出时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第二张信用证时,两证同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