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根据是什么?
举一反三
- 【案例分析题】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暑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2005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在此,乙()。 A: 不侵权,因为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 B: 不侵权,因为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与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无关 C: 侵权,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 D: 是否侵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问题二:从图书出版规范的角度看,甲出版社在涉案图书的译者署名方面是否有过失?为什么?
-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小说,乙主张发表,甲不同意,后甲死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生前不同意发表该小说,乙不能发表 B: 乙可以自己单独署名,也可以由甲、乙两人共同署名 C: 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甲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 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乙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丁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 B: 甲侵犯了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 即使丙向甲、乙支付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 丁出版社只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