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信用证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信用证修改,其他受益人均无法完成信用证修改()
举一反三
- 如果信用证转让给数名第二受益人,其中一名或多名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对信用证的修改
- 下列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只有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才有权要求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依次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本国或外国的第三者 B: 信用证转让时,只能按原条款转让,但其中的金额、单价可以降低,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缩短 C: 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仍然对交货承担义务 D: 信用证的修改必须得到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的同意 E: 信用证转让后,第二受益人可以转让给第三受益人
- 可转让信用证规定不准分运,该证的第一受益人可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本国或另一个国家的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
- 关于信用证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如果受益人没有书面表示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当受益人交单符合原信用证和尚未接受的信用证修改时,视同受益人接受信用证修改。 B: 如果受益人交单仅符合原信用证,视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 C: 受益人可以部分接受信用证修改 D: 如果信用证修改含有除非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否则信用证修改生效的条款,该条款通知行不予理会。
- UCP600第38条d款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如果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则可以一次转让给多个第二受益人(部分转让)。但第二受益人不可再继续转让给下一个受益人,即多次转让(Multiple Transfer),第二受益人如果将转让证再转回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多次转让,是可以接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