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应向制定机关说明下列哪些情况()。
A: 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B: 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C: 听取意见的情况
D: 采纳意见的情况
A: 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
B: 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
C: 听取意见的情况
D: 采纳意见的情况
举一反三
-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A: 应当 B: 可以 C: 必须 D: 应该
- 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3.起草法律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