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国内信用证及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中,国内信用证转让是指我-行作为(),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A: 被指定的转让行
B: 开证行
C: 保兑行
D: 第一付款责任行
A: 被指定的转让行
B: 开证行
C: 保兑行
D: 第一付款责任行
举一反三
- 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A: 开证行 B: 转让行 C: 第一受益人 D: 第二受益人
- 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 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转让行指指定的办理信用证转让的银行() A: 保兑行 B: 转让行 C: 开证行 D: 交单行
- ()中原证与新证是两张独立的信用证,原证开证行对第一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新证开证行对第二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A: 可转让信用证 B: 对背信用证 C: 对开信用证 D: 预支信用证
- 对于可转让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指定转让行,转让行可为开证行。转让行无办理信用证转让的义务,除非其明确同意。转让行仅办理转让,并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但转让行是的除外() A: 保兑行 B: 开证行 C: 议付行 D: 转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