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2018年3月从甲烟丝厂购进其自制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当月领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当月该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万元。
举一反三
- 7月,某烟卷厂从甲烟丝厂购进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使用60%用于生产A牌卷烟(甲类卷烟)。本月销售A牌卷烟80箱(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已知: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150元/标准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要求:计算当月该烟卷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 某烟厂2021年4月销售甲类卷烟8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销售乙类卷烟50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5000元;销售雪茄烟、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0000元,未分别核算,则该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0.003元/支,雪茄烟消费税税率36%,烟丝消费税税率30%) A: 865860 B: 1189100 C: 1185860 D: 1335860
- 甲卷烟厂3月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购进成本为160万元。当月委托乙企业将该批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800箱(250条/箱,200支/条),当月加工完毕,甲公司将卷烟全部收回,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20万元。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甲类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万元
- 【计算题】A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生产并销售乙类卷烟500箱,每标准箱售价1.25万元(不含税); 2、委托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提供烟叶的成本为40万元,加工收回烟丝,支付加工费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3.9万元; 3、收回烟丝的50%以45万元的价格(不高于原来的计税价格)对外销售,余下的50%用于连续加工成甲类卷烟400标准箱出售,每标准箱售价2万元(不含税)。 (注:甲类卷烟比例税率56%,乙类卷烟36%,150元/箱,0.6元/条,每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为甲类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下为乙类卷烟,烟丝消费税率为30%) 要求 (1)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2)计算B卷烟厂代收代缴消费税 (5.0分)
- 某卷烟厂2011年3月销售自产甲类卷烟10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销售自产乙类卷烟60标准箱,每箱不含税售价为12000元;销售雪茄烟、烟丝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合计18000元,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该卷烟厂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