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包括哪些?
举一反三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其中电力企业属于第二类。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 A: 国资委 B: 国务院 C: 工会 D: 国家能源局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条规定: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严禁生产安全事故() A: 迟报 B: 漏报 C: 谎报 D: 瞒报 E: 不报
-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条规定: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严禁组织生产() A: 超能力; B: 超强度; C: 超工期; D: 超定员
-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向国资委报送月度投资分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