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4
    会计档案临时借出的基本规定()
    A: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会计档案临时借出仅限于为主张银行权利,在司法等有权机关审(受)理过程中必须当庭(场)出具原始依据时,且会计档案借出期间持有人(借出申请人)必须为银行正式员工。
    B: 在主张银行权利时,如需向司法等有权机关出具会计档案,须向财务会计部及其分管行长提交“会计档案临时借出申请表”(附件七),经批准同意后,由借出申请人携带会计档案向司法等有权机关进行权利主张。
    C: 在保管外借的会计档案过程中,要切实防范会计档案被盗、遗失等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