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是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举一反三
- 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和。 A: 主管 B: 业务指导 C: 督促检查
-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主要适用于什么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A: 中国共产党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中共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 为了适应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须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一般均参照此条例执行。依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的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A: 单位名 B: 代号 C: 标志 D: 红头文件
-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的秘书部门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12〕14号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删除了原《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指示”、“条例”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