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南京大学2005年研)
答: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综合起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1)中西法律文化在对法本身的认识上存在明显差异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产生了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的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2)中西法律文化上的差异体现在理性、科学性与自然、艺术性上中国的法律文化观恰恰相反,它反映了中国人强调法律的情感因素,强调立法和司法应符合具体的人情。这实际上也就是强调法是艺术,有时甚至仅仅是把法当成艺术,而忽略其科学性。中国法律文化提倡通过灵感、直觉、顿悟来效法自然之道,是自然的而非理性的。在这里,一切问题都是灵感、顿悟的产物,没有抽象的理性逻辑论证。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相互融合成为我国古代法律传统之一。人情在中国古代被认为是法外之法,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过程中,都是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而西方法律文化中,往往以天平为象征,天平不仅代表着公正,也体现了科学的、理性的思维方式。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西塞罗就提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这也成为西方法学的主流一一自然法学的主要内容。亚里士多德也指出:“法律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西方人强调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在他们看来,法律应当像自然科学,如数学、物理学的定律和规律一样客观稳定,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实际上,法律作为西方社会统治的最高原则,排斥了伦理、感情等非理性因素对它的影响,走上了一条理性化的道路。(3)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体现在法的本位确定上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即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即表现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4)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举一反三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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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学习强国搜索观看:文化差异与跨文化交际第二章第二节:建筑文化差异,回答以下问题; 1.由于中西方文化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 、 和 方面,中西方建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 (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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