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合伙开班了“达达商行”,其中甲出资80%,乙、丙各出资1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达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达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0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举一反三
-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甲乙丙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某债务人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了对该债务人的债权20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通达商场”,由甲、乙、丙合伙经营,其中甲出资40%,乙、丙各出资30%。甲被推选为负责人。在与丁的诉讼中,甲放弃“通达商场”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的这一行为的效力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