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原因并签名;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举一反三
-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斟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 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中勘查检查时,应当()。 A: 通知当事人到场; B: 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C: 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D: 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 依据《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 A: 《勘验(检查)笔录》 B: 《询问笔录》 C: 《立案审批表》 D: 《交通行政执法证》
-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
- 道路运输行政案件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