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2
    乙企业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于2008年6月15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乙企业在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没有申报债权,则乙企业()。
    A: 无权再申报债权
    B: 有正当理由的,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C: 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列为破产费用
    D: 有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