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2
    甲、乙两公司拟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标的物为A种货物。在签订合同时甲要求丙公司为乙付款提供保证,当乙不能付款时,由丙连带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考虑到乙经营情况良好,丙同意提供保证并与甲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甲、乙两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签订后,甲以不能全部提供合同标的物为由,与乙协商将标的物改为B种货物。甲、乙双方达成改变合同标的物协议,未经丙同意。甲在约定的供货时间内仍然不能提供全部B种货物。甲未经乙同意,与丁公司达成协议,不足部分的B种货物由丁向乙提供。甲、丁向乙提供了全部货物,但超过了甲、乙约定的供货期限。乙虽接受了货物,但以甲、丁未按期履行供货义务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甲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丙偿还货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是否有效?( )
    A: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经过丙的同意
    B: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有效,因为是双方的合意
    C: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对丙有效,因为没有加重丙的负担
    D: 甲、乙双方达成的改变标的物的协议对丙无效,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主要内容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