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商品30 000箱,合同规定3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装运5000箱,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8月31日,分数批装运”。我方3月份装出5 000箱,4月份装出6000箱,5月份装出10000箱,6月份装出9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我们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举一反三
-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 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21 年5/6 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 月、6 月每月交一批。
- 我某公司 月 5 日对外发盘,规定 7 月份装运,国外客户回电
- 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其后,客户按时开出信用证,其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分数批装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万米”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总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出。我银行凭单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但是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按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至增加舱租、利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拒绝立即付清货款。请分析并提出解决该案的建议。
-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 2019 年 7 月份,有效期为 8 月 15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装 船后,提单签发日为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口人应于( )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A: 7 月 29 日 B: 7 月 30 日 C: 8 月 15 日 D: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