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商品30 000箱,合同规定3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装运5000箱,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8月31日,分数批装运”。我方3月份装出5 000箱,4月份装出6000箱,5月份装出10000箱,6月份装出9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我们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故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日期8月31日,分数次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不是信用证结算,卖家收不到货款)
举一反三
-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 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2021 年5/6 月份装运”,则卖方交货时应在5 月、6 月每月交一批。
- 我某公司 月 5 日对外发盘,规定 7 月份装运,国外客户回电
- 某公司与往来多年的非洲客户签订某商品销售合同一份,交货条件是6月至12月,每月等量装运××万米,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其后,客户按时开出信用证,其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2月底,分数批装运。我公司见来证未列明“每月等量装运××万米”条款,为了早出口,早收汇,6月底便将合同总数的一半货物一并装出。我银行凭单议付,并向开证行索汇。但是客户接到装船通知后,发现货物未按合同装运,即向我公司提出异议,并以货物涌至增加舱租、利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拒绝立即付清货款。请分析并提出解决该案的建议。
-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 2019 年 7 月份,有效期为 8 月 15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装 船后,提单签发日为 2019 年 7 月 9 日,出口人应于( )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A: 7 月 29 日 B: 7 月 30 日 C: 8 月 15 日 D: 7 月 24 日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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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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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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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 月份,有效期为6月14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 月8 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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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要求是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最迟装运日期为()。 A: A10月11日 B: B10月10日 C: C10月25日 D: D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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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