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14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英国出口商品30 000箱,合同规定3月至8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装运5000箱,凭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最迟装运期8月31日,分数批装运”。我方3月份装出5 000箱,4月份装出6000箱,5月份装出10000箱,6月份装出9 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我们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 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故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日期8月31日,分数次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如果不是信用证结算,卖家收不到货款)

    举一反三

    内容

    • 0

      信用证规定到期日为 2017 年 1 月 30 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期,则可理解最迟装运期为( )。 A: 2017 年 1 月 10 日 B: 2017 年 l 月 30 日 C: 2017 年 1 月 9 日 D: 该信用证无效

    • 1

      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 6 月 30 日、有效期为 7 月 21 日,受益人于 6 月 13 日装运货物并取得清洁提单,于 7 月 5 日向银行交单。由于实际装运日期和交单期都分别符合有关规定,因此,银行必须接受所交单据并付款。

    • 2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 月份,有效期为6月14 日,没有规定交单期。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 月8 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

    • 3

      信用证要求是最迟装运期为10月上旬,最迟装运日期为()。 A: A10月11日 B: B10月10日 C: C10月25日 D: D10月15日

    • 4

      我国 A 公司与国外 B 公司签订一份CIF 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最晚装运期为 5 月 31 日,信用证有效期为 6 月 2 日。” A 公司备货出运,于 5 月 25 日取得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A 公司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相关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