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因住房紧张申请建房,经村干部批准拥有一处四间房的宅基地,罗某在地东面建房两间,在地西面又打了两间房的地基,动工建房。此时该村委会以罗某未经审批为由出面制止,罗某以持有县政府颁发的房屋证为由不听劝阻,后村委会报告乡政府,经其同意,村委会限罗某30天内拆除两间西房。本案中如罗某不服,应以( )为被告
举一反三
- 罗某、李某二人争执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管理部门将其确定给罗某,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罗某认为本案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遂申请参加诉讼,罗某在本案中应居的诉讼地位是( )。 A: 原告 B: 第三人 C: 土地管理部门的证人 D: 本案与罗某无关,罗某不能参加诉讼
- 罗某与陈某为好友。某年两人在县城建设街共同修建砖木结构瓦房一幢,一楼一底,共两间。则下列行为合法的是:
- 李某要建房向乡政府提出使用农村宅基地申请,乡政府审核后报给县政府审批,县政府予以许可。李某不满批件所核定的建房用地面积。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 李某要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B: 李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为县政府 C: 复议机关为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 D: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是被告
-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后,在已经规划的耕地上建房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的土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占地,对其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县土地局的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有乡政府赔偿损失。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的批准。乡政府已经对直接责任人员作了处分,拆房的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 罗某与李某从四川到重庆打工,共同租住在出租屋内。一天罗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公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罗某认为处罚过重申请行政复议,公按机关经审核批准罗某申请。罗某由于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金,便请求公按机关同意由李某作为罗某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对此请求公按机关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