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7
    陈某早年丧妻。有三女,长女陈甲、次女陈乙,小女陈丙。1995年陈甲和陈乙相继嫁到外县。逢年过节回来看望陈某。陈丙一直随父生活,1992年陈丙与本地李某结婚,婚后经常过来照顾陈某。1994年3月,陈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三间房屋由小女陈丙继承,并经公正处公证。1996年10月陈某死亡。去世之后除留下三间房屋外,还有银行存款6000元,因继承陈某的遗产,陈甲、陈乙跑回家中挑起事端。陈丙诉至法院。
    问:
    (1)陈某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陈甲、陈乙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陈某的遗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