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26
    2015年2月,某服装厂与布匹厂签订布匹买卖合同,约定由布匹厂每月卖给服装厂布匹100匹,质量为一级,单价每匹1000元,服装厂收货后向布匹厂支付货款,但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自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布匹厂累计卖给服装厂布匹400匹,价款总额为40万元,服装厂每次收货后仅支付部分货款,但均未付清当期全款。服装厂先后累计支付布匹厂货款30万元,尚有10万元结余货款一直未付。其间,布匹厂多次向服装厂催收货款,但每次催收都未要求其付清全款,且未提出清偿货款的具体期限。2016年2月5日,布匹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服装厂清偿其拖欠的全部货款及银行利息,并赔偿滞纳金。
    问题:(1)本案中,布匹厂何时可以要求服装厂清偿10万元货款?为什么?
    (2)服装厂是否构成违约责任?为什么?
    (3)人民法院该如何判决?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