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制为()。
A: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B: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
C: 应付运费的2.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
D: 以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限额
A: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B: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
C: 应付运费的2.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
D: 以公约规定赔偿责任限额为最高限额
举一反三
-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 A: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 B: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 C: 应付运费的2.5倍和责任限额的总和 D: 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且不得超过整个合同运费额
-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承担赔偿责任时,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倍为限,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 A: 1 B: 2 C: 2.5 D: 4
-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延迟交付货物,同时伴随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时的赔偿责任限制为()。
- 根据《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规定,若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延迟交付货物引起的损失或者非属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则其赔偿责任()。 A: 应当以不超过根据多式联运合同计收的多式联运运费为限 B: 应当视同货物已灭失一样,根据规则享受责任限制 C: 仅以发生延迟交付货物特定运输区段应收的运费为限 D: 仅以发生延迟交付货物特定运输区段应收运费的2倍为限
- 我国海商法规定,如果迟延交付的货物本身未遭受灭失或损坏,而只是造成其他经济损失,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为()。 A: 延迟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B: 延迟交付的货物运费数额的2.5倍 C: 货物全部灭失时应承担的责任 D: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