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举一反三
- 《宗教务条例》规定: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A: 经宗教团体邀请可以 B: 经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可以 C: 不得 D: 经宗教院校培训后可以
-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A: 经宗教团体邀请可以 B: 经宗教活动场所邀请可以 C: 不得 D: 经宗教院校培训后可以
-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A: 宗教教职人员 B: 符合《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的其他人员 C: 宗教活动场所 D: 宗教团体 E: 宗教院校
-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A、 县级以上B、 市级以上C、 乡镇级以上D、 省级以上
- 根据《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A: 从事宗教典籍整理 B: 进行宗教文化研究 C: 主持宗教活动 D: 举行宗教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