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举一反三
- 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后提出的申请仍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授权的可能。我们称之为 A: 实用新型专利 B: 发明专利 C: 专利优先权 D: 同族专利
- 申请人在《巴黎公约》缔约国申请了专利,又在另一缔约国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对后一申请,后一专利机构应( )。 A: 受理该申请,并以在前一国的申请日为申请日 B: 驳回该申请,因为该专利已丧失新颖性 C: 受理该申请,并以后一申请日为申请日 D: 驳回该申请,因为在其申请前已有人在该国就同一发明创造提出了申请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中国首次申请,自()起即被视为撤回。 A: 要求优先权之日 B: 申请日 C: 在后申请提出之日 D: 在先申请提出之日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即被视为撤回
-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