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对美国出口1000公吨钨砂,美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福州、厦门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运日期,问这是否违约?
答:不违约!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因此,上述做法不被视为分批装运,即不构成违约!
举一反三
-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
- •我出口公司出口2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属于分批装运,造成了违约。
- 我国某公司对日本出口3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准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司在规定限期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1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样做违约吗?
- 北海某进出口公司出口8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北海装300公吨、在防城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题:这是否构成违约?银行会拒付吗?为什么?
- 我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分别在大连、新港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同一船只上,问这是否违约?能否议付?为什么?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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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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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日本出口大豆1,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结果我在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分别在大连,秦皇岛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因提单上表明是不同的装运港口和不同的日期,所以属于单证不符,银行将拒付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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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按CIF纽约条件出口玉米3 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了3月份从中国口岸装运,禁止分批。出口公司在3月15日和19日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各装1 500公吨于第485航次的“东风号”轮船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银行无权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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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信用证不允许分批装运,卖方用同一船只、在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前往同一目的地,而且提单上也写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口,那么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卖方的这种运输应该被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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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装运港装上同一航次的船,只要提单注明的装运港、装运日期不同,即使目的港相同,也属于分批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