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举一反三
-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沟通核实。否则,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这称为( )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 丧失商业信誉 B: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C: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A: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 丧失商业信誉; D: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所谓()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A: 抗辩权 B: 履行合同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