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与对方沟通核实。否则,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
举一反三
-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 所谓()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是,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 A: 抗辩权 B: 履行合同 C: 不安抗辩权 D: 债务合同
-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其债务,这称为()。 A: 先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异时履行抗辩权
- 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
- 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说法,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是()。 A: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同一双务合同 B: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即可终止履行合同 C: 在诉讼或者仲裁中,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应负举证义务 D: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征得对方同意 E: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