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B: 未按照合同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C: 见证取样过程中,由于疏忽混淆样品的
D: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E: 对违反质量标准的施工,未及时制止
A: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B: 未按照合同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C: 见证取样过程中,由于疏忽混淆样品的
D: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E: 对违反质量标准的施工,未及时制止
举一反三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未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B: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C: 未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D: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B: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C: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D: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有()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B: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C: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E: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B: 与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C: 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D: 欺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在工程建设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应该由建设单位违法行为承担的责任是()。 A: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B: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由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C: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