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7
    按照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震中评价管理条例》中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一些行为属金性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应按照本条例应当由国全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这些行为包括:()A.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B.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C.震安全性评价出现重大错误;D.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E.擅自公布国家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