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可以任意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举一反三
- 按照国务院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震中评价管理条例》中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一些行为属金性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应按照本条例应当由国全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这些行为包括:()A.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B.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C.震安全性评价出现重大错误;D.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E.擅自公布国家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具备下列哪几个条件,方可申请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A: 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B: 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建筑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C: 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实践 D: 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
- 以下选项中哪个单位有资格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A: 建设单位 B: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门 C: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 D: 设计单位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哪些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国务院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许可,降低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门槛,也降低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