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3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合伙经营一小饭店,张三于2002年10月1日外出旅游,一去不归、杳无音信。2006年12月,李四、王五向法院申请张三死亡,以便处理张三在合伙中的份额。张三未婚,张三父丁同意,张三母马六不同意,并向法院申请张三失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李四、王五、丁、马六均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张三死亡
    B: 法院应当支持李四、王五的请求
    C: 法院应当支持马六的请求
    D: 如果张三被宣告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之日,推定张三的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