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举一反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格尊严的行为。 A: 不利于 B: 有损 C: 侮辱 D: 不良
-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 人格尊严 B: 人身权利 C: 人格权 D: 生命健康权
-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 合法权益 B: 人格尊严 C: 受教育权 D: 受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