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员不用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举一反三
- 审查员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是否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辩意见进行必要的陈述?
- 审查员发出一通后驳回,复审撤销其驳回决定,审查员的二通表格第1项填写为“审查员已收到申请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此基础上审查员对上述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实质审查”;第3项填写为“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以及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
-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众对被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意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只要该申请的申请人尚未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审查员均应当考虑该公众意见 B: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纳该公众意见的,应当同时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C: 如果该公众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D: 该公众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
- 如果审查员发现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指出其缺陷的同时,审查员退回到未修改的文本提出了审查意见,那么在填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标准表格所填写的审查依据的文本应当是该未经修改的文本。
- 针对审查员发出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提交的专利文件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