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员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是否应该对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辩意见进行必要的陈述?
举一反三
- 审查员发出一通后驳回,复审撤销其驳回决定,审查员的二通表格第1项填写为“审查员已收到申请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于2005年9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此基础上审查员对上述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实质审查”;第3项填写为“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以及上述意见陈述书中所附的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换页”。
-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公众对被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意见。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只要该申请的申请人尚未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审查员均应当考虑该公众意见 B: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纳该公众意见的,应当同时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C: 如果该公众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D: 该公众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
-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如果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员不用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针对审查员发出的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时,提交的专利文件为( )
- 下面哪种属于审查员需要继续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A: 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继续重新评介 B: 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由于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C: 在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修改后,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见 D: 有望授权的申请在修改后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包括修改后出现的新缺陷、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 E: 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项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