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4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A: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B: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C: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D: 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