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罪
举一反三
- 依据《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行为,构成罪() A: 危险物品肇事 B: 玩忽轵守 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D: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
- 什么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如何理解丢失枪支不报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9条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A: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B: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C: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D: 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