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3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王平未有上述遗嘱,王二起诉时仅要求与王大平分遗产。则王三要求同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
    A: 原告
    B: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 共同原告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