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26
    A、B夫妇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2008年A、B写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一间分给女儿。2009年5月A与大儿子发生矛盾,A、B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一间分给女儿继承,另一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两间分给小儿子。以后A、B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A、B又于2011年1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一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A、B相继去世。A、B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财产。法院应()。
    A: 按2008年的自书遗嘱分割A、B的遗产
    B: 按2009年5月的公证遗嘱分割A、B的遗产
    C: 按2011年12月作出的录音遗嘱分割遗产
    D: 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