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6-06
    两夫妇生有一子一女。立下共同遗嘱,内容是:“我们夫妻共同订立遗嘱,决定我们两个人中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后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儿子继承后留给孙子。其他人均没有继承权,我们夫妻二人无论谁先去世,另一方不得更改或撤销本遗嘱。”并将遗嘱进行了公证。后来,父亲去世,母亲在父亲去世3个月又立下新遗嘱,内容是:“我现在决定撤销共同遗嘱,根据目前我的生活起居状况,将房产在我去世以后遗留给女儿继承。”而且这份遗嘱也进行了公证。在母亲也去世后,对于遗嘱执行发生争议,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以被继承人的最后的遗嘱为准,房产由女儿继承
    B: 单方不能变更共同遗嘱,应当由儿子继承
    C: 共同遗嘱有效,但是母亲在其可以处分的遗产范围内,可以变更遗嘱,儿子和女儿应当各分得一半
    D: 母亲立的第二份遗嘱实际上撤销了共同遗嘱,父亲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女儿和儿子继承,母亲的遗产则根据遗嘱由女儿继承。即儿子继承房产的1/6,女儿继承房产的5/6
  • 举一反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