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与包庇行为即便是事先通谋过,但因为不是同时犯罪,不能以共犯论处。()
举一反三
- 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的提包拿走,内有人民币5000元。甲与丙的行为属于() A: 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 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 任意共犯 D: 不构成共同犯罪
- 甲(13岁)故意杀害乙,造成了乙的轻伤。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甲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 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2—62,多) A: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B: 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构成放纵走私罪 C: 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D: 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定罪处刑
- 下列行为中,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的是: A: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海关单证 B: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邮寄方便 C: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 D: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
- 某甲的行为不是贪污犯罪。因为某甲的行为不是故意犯罪,而贪污犯罪是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