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市场上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B: B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C: C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D: D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计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
举一反三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应为()。 A: A市场上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B: B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C: C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D: D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计算出的组成计税价格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A: 市场上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B: 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C: 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D: 以(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A: 市场上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B: 委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增值税销售价格 C: 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 D: (材料成本+加工费)×(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首先应按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税价格=() A: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D: (材料成本+加工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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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 )。 A: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D: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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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 A: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C: (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D: (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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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A: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B: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C: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D: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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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成计税价格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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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处理规定的有( )。 A: 受托方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计算 B: 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C: 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也不再征收消费税 D: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