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规定:收货人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自
举一反三
- 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根据该规则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年内未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即推动诉讼时效。该时效自起算(). A: 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之日 B: 在未交付货物时,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 C: 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结束之日 D: A或B
- 根据《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不论是承运人或是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或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对每件或每单位的赔偿最高限额为() A: 100英镑 B: 200英镑 C: 1000英镑 D: 5000英镑
- 我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年,自()时起算。
- 《海牙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如果收货人未将索赔通知用书面形式提交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这种交付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规定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不明显,则收货人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几日内将索赔通知提交承运人。 A: 1 B: 2 C: 3 D: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