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①责令停业整顿 ②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 ③撤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 ④撤销 ⑤限制业务活动 ⑥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举一反三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无法达标,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 限制业务活动 B: 责令停业整顿 C: 撤销 D: 限制分配红利
-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深出机构应当责令公司限期改正;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 ①限制业务活动 ②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⑥认定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证券公司净资本或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自整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派出机构应当区别情形,对其采取的措施包括()。 A: 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B: 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C: 责令暂停主营业务 D: 限制业务活动
- 按照《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④购买证券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以下()等行政监管措施 ①出具警示函 ②责令参加培训 ③责令定期报告 ④监管谈话 ⑤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