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氏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阮小二以房产出资10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白胜入股。后查明,阮小二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60万元,且阮小二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20万。 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二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补足
C: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和白胜补足
D: 阮小二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A: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二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补足
C: 阮小二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阮小五、阮小七和白胜补足
D: 阮小二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举一反三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C: 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 D: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入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须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陈家三兄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老大以房产出资50万,公司成立后又吸收孙某人股。后查明,老大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30万元,且老大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只有 10万,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A: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大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补足 C: 老大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老二、老三和孙某补足 D: 老大无需补交差额,但应该更改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所更改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C以房产作价3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又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C现有可执行的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C: 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D: C无须补交差额,A、B、D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